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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成為老賴還能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2:13:31

【按語】這是我向省律協立法委報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修改意見之一,建議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設立失信人制度,匹夫之見,敬請批評指正!

民事執行法律的改革,應該創新執行制度,如果沒有新的執行制度,則立法将失去意義。我建議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的“失信被執行人”改為“失信人”,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

我所謂的确認失信人制度,是指通過人民法院對民事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而被依法确認為失去信譽的民事主體的制度。

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由來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釋〔2017〕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範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的“一、關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問題”中的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相關條款也是源于這兩個文件。但從這些規定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隻是一種執行威懾方式,而沒有形成完整的程序制度。

二、為什麼稱“失信人”而非“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行為的産生不是始于執行階段,而是在法院判決之時,或更早。如果一個債務人誠實守信地按期還款,則不會有糾紛而訴訟。失信行為必然發生在執行之前,“失信被執行人”中的“被執行”三字不但不能準确表達失信狀況,而且語句繁瑣,因而不應強調“被執行”。

如果糾紛因生效法律文書而明晰,當事人自動履行相關義務,則也不應被認為是失去信譽的人。隻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且經法院執行機構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情況下,才應該被确認為失去信譽的人。一個民事主體是否被确認為失信人的确認程序必然應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并且隻有被執行人才可能被确認為失信人。失信人必然是在執行程序中将被執行人确認為失信的民事主體。因此,失信人已經含有“被執行人”的語義,因而不必再強調“被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所使用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語句,顯然不是準确的法律用語,既然是“名單”顯然不是一個民事主體,但一個被執行人又與其他被執行人沒有任何關聯,為什麼非得要列在一個名單裡呢?

将一個民事主體納入一個名單,這顯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程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是一個程序法意義上的語彙,更不是一項完整的法律制度。

我所主張的“确認失信人制度”是包含申辯、确認、公布、監管、懲戒、救濟、撤銷、恢複等多項程序性規定的一項新的執行制度。

三、為什麼要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

——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是保障市場經濟安全的需要。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人類失去誠信,則社會難言公平。确認被執行人的“失信人”身份并予以公布,便于社會辨識,以防止更多的人受騙上當,防止更多的失信情況的發生。市場失去誠信,則交易難言安全。對失信行為進行确認并予以懲戒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是保障司法裁判成果的需要。不論仲裁的裁決書或者審判的判決書多麼的公正,不論當事人對裁判結論多麼的認可,如果得不到切實的執行,那麼,這些裁判文書都是法律的白條。隻有裁判文書得到切實的貫徹與執行,才能真正體現法律的權威。

——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是人民盼望司法改革的需要。破解所謂“執行難”,是人民群衆對司法改革的最熱切的期望。“确認失信人制度”不僅應包含對失信人的司法懲戒,也包含對失信人基本生活的适當保護。确認失信人制度,有助于督促被執行人及早履行義務,恢複正常信譽,有助于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及早實現。

——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是民事程序法學探索的需要。1990年《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此後,又曆經四次修訂,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法學在不斷進步與發展。但毋庸諱言,對執行程序的理論研究成果仍未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應該說,創立“确認失信人制度”是對民事程序法學的有益探索。

四、“确認失信人制度”與自然人破産制度孰優孰劣?

一段時期以來,很多學者緻力于自然人破産法的研究與制定。但僅從破産後果的角度講,自然人畢竟不同于企業。企業破産後将消亡,企業債務因企業消亡而不得不消滅。而自然人不論财産狀況如何,都要生存下去,仍然要從事經濟活動。社會仍然要給予債務人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一個人“借”了後“破”,“破”了後再“借”,借破産而逃債,将會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确認失信人制度”不但可以達到“個人破産法”預想達到的清償目的,而且能夠克服“個人破産法”的弊端。實施“确認失信人制度”後,失信人的财産時時處于法院執行機關的監管之下,更有利于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

企業破産後,因其消亡,不會再獲得新的财富,生效法律文書将無法執行,而債務不得不消滅。個人破産後仍然生存于世,仍然有獲得重大财富的可能,比如受贈、發明創造、中獎等等,因而會有恢複償還能力的可能。如果債務人突然獲得償還能力,而法律卻允許其不履行償還義務,這對債務人是極其不公平的。法律文書生效并申請執行後,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強制執行,而不應有期限。

由此看來,“确認失信人制度”比自然人破産制度要優越得多。且更切實可行。

五、為什麼确認失信人的期限為執行終結之日?

長期監管,徹底執行之需!

六、修改建議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将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按照失信行為情節輕重确定不同的期限或者等級,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公開前給予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人民法院将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

建議修改為:

第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義務,或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确認為失信人。

人民法院将被執行人确認為失信人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陳述及辯解,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公開前給予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人民法院将被執行人确認為失信人的,應當制作決定書。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失信被執行人,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不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承擔特殊、緊急社會保障職能的,在該特殊時期,一般不得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建議修改為:

第六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确認為失信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失信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不是被執行人的,且沒有阻撓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行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員确認為失信人。

被執行人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承擔特殊、緊急社會保障職能的,在該特殊時期,一般不得将其确認為失信人。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八條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以下;情節嚴重或者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到三年。

建議修改為:

第六十八條 被确認為失信人的期限,為執行案件終結之日止。 期限屆滿後,法院,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對其失信人的确認,并向社會公布。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社會公布。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 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或者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組織通報,供有關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限制消費、政府采購、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榮譽授信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建議修改為: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人信息向社會公布。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人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 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或者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組織通報,供有關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限制消費、政府采購、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榮譽授信等方面,對失信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将失信人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法律草案原文:

第七十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或者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撤銷失信信息。

懲戒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撤銷、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已推送組織。實施信用懲戒的有關組織應當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确需繼續保留懲戒措施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并明确繼續保留的期限。

建議修改為:

第七十條 不應被确認為失信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被确認為失信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撤銷失信信息。

懲戒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撤銷、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已推送組織。實施信用懲戒的有關組織應當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确需繼續保留懲戒措施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并明确繼續保留的期限。

法律草案原文:

第七十一條 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罰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執行人對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建議修改為:

第七十一條 罰款、拘留、确認為失信人,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罰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執行人對罰款、拘留、确認為失信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建議增加一條:

第七十二條 失信人應每六個月向人民法院報告财産狀況,人民法院應及時核實,如失信人報告不實,人民法院應依法懲戒。

失信人不得進行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消費;不得私自離開居住地,不得私自向他人轉讓或贈予财産。否則,人民法院應依法懲戒。

人民法院發現失信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應及時執行。

人民法院應将核實後的失信人财産狀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2022年7月11日

被執行人成為老賴還能怎麼辦(老賴應被确認并公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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