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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注意事項及建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2 01:19:58

招投标注意事項及建議? 在整個招投标活動中大多數參與者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家,供應商等都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也有一些參與者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暗箱操作,圍标串标,嚴重擾亂了整個招投标正常秩序為此有必要把這些違規行為公布于衆,叫廣大參與者引以為戒,共同維護合法的招投标活動處于正常的軌道上來下面我把一些在整個招投标活動中一些違規行為做如下彙總和說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招投标注意事項及建議?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招投标注意事項及建議(招投标活動中你所不知道的違規操作)1

招投标注意事項及建議

在整個招投标活動中大多數參與者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家,供應商等都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也有一些參與者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暗箱操作,圍标串标,嚴重擾亂了整個招投标正常秩序。為此有必要把這些違規行為公布于衆,叫廣大參與者引以為戒,共同維護合法的招投标活動處于正常的軌道上來。下面我把一些在整個招投标活動中一些違規行為做如下彙總和說明。

一、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機構

1. 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内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内生産的産品、提供的服務區别對待;

2. 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等;

3. 限定組織形式,設置企業法人,排除事業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等;

4. 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某行政區域内,或要求供應商在某行政區域内設立分支機構等;

5. 設置注冊資本、資産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6. 設置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等方面的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設置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7. 對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事項,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作為資格條件;

8. 将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

9. 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

10. 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11. 将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産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12. 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别的項目信息;

13.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産品;

14.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專利、版權、設計、型号、特定原産地、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規格等條件;

15. 招标項目中采用綜合評分,設定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30% , 設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10% (執行統一價格标準的項目除外);

16. 未按規定對開标、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不清晰、不可辨;

17. 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18. 應當采用公開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19. 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

20. 将應當進行公開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标。

21. 開标前洩露巳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竟争的有關招标投标情況;

22. 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洩露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個人情況;

23. 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24. 未自收到投标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 退還已收取的 投标保證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25. 未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 未自采 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 還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标人的履約保證金。

二、評審專家

1. 确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标、響應供應商;

2.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标準進行獨立評審;除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笢錯誤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與投标文件不一緻的澄清或者說明;

3. 違反評标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行為;

4. 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5. 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6. 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記錄、複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标資料;

7. 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投标單位

1.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标委員會、竟争性談判小組、競争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2.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标、成交;

3.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響應叉件;

4.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标叉件或者響應文件; 與其他供應商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5.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6.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7.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與其他供應商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8.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以上就是在整個招投标活動中一些參與者的違規行為說明,當然這也是其中違規的一部分,伴随相關責任部門監督懲罰力度的加強,相應制度的日趨完善,相信這些違規操作會越來越少,真正促進整個招投标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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