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些同行會問這個問題:第二年收回已核銷壞賬,是否需要轉回資産減值損失呢?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第二年收回已核銷的應收賬款,不會直接對“資産減值損失”科目産生影響,但會因為增加了年末壞賬準備科目的貸方餘額,從而減少當年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進而影響到第二年計入“資産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具體舉例分析如下:
1.第一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5萬元 (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100萬元,按5%計提)
借:資産減值損失 5萬元
貸:壞賬準備 5萬元
2.當年發生壞賬 1萬元
借:壞賬準備 1萬元
貸:應收賬款 1萬元
3.年末結轉,計算損益
借:本年利潤 5萬元
貸:資産減值損失 5萬元
結轉後:資産減值損失餘額為零,壞賬準備餘額為貸方4萬元 。
4.第二年,收回核銷的壞賬5000元
借:銀行存款 5000元
貸:壞賬準備 5000元
此時:壞賬準備貸方餘額4.5萬元。
5.年底計提壞賬準備(年末應收賬款餘額120萬元,按5%計提)
按标準計算,年末壞賬準備的貸方餘額應保持在6萬元(120萬*5%),而在第4步時,壞賬準備的貸方餘額為4.5萬元,因此,第二年年末應計提壞賬準備1.5萬元,才能讓年末壞賬準備的貸方餘額達到6萬元的标準水平。因此:
借:資産減值損失 1.5萬元
貸:壞賬準備 1.5萬元
如果:沒有第4步收回核銷的壞賬,我們可以知道,第一年末時壞賬準備的貸方餘額是4萬元。那麼在第二年末應計提壞賬準備為2萬元(6萬元-4萬元)。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年收回核銷的壞賬5000元,會直接抵減了第二年末計提的壞賬準備金的額度,而不需要轉回資産減值損失。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