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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居留證和簽證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2 18:57:35

如今,國内外防疫政策都有所松動,回國航班正在陸續恢複,熔斷機制也在逐步優化中,回國之路變得越來越容易。

但是,在回到國内之後,受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一旦在德國境外停留超過了6個月,或将面臨失去德國居留資格的窘境,這該如何解決呢?

德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德國居留證過期

德國居留證和簽證的區别(在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1

根據德國居留法第51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如果一個外國人離開德國,并沒有在6個月之内重新入境的話,那麼他所持有的居留就會自動失效。

對此,德國駐華大使館在2022年8月4日發布的《新冠疫情下針對非必要旅行的歐盟入境限令》中提到了解決辦法:

如您在居留許可證有效期内不能入境德國,您需辦理一個新的簽證。如果您的常居地仍在德國,您可以申請再入境簽證。這通常是指,自德國離境至今未滿6個月,隻是暫時離境的情況。

如果您在中國已停留超過6個月,請您根據居留目的申請德國長期簽證,即工作、家庭團聚等類型的簽證。

此外,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長于六個月時間離開德國的話,可以向最後居住地的主管移民局申請,移民局會根據當事人的需要确定入境德國的最後時間,當事人隻要在移民局确定的時間内回到德國,居留則不會失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不受第51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約束。一般情況下,移民局給的這個時間都會長于6個月

持德國永居并在德國居留滿15年

德國居留證和簽證的區别(在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2

在德國居留滿15年就可以離開德國超過6個月且不會被取消德國的永久居留資格?

是的,在給移民局或外國人管理局寫信,并得到确認的回複之後,就可以不用每6個月回德國一次了。

根據第51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一個持有德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已經在德國合法居留了15年以上,或者一個和德國人結婚的外國人在生活來源上得到了保障,同時沒有被強制遞解出境的理由的條件下,則不受第51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約束。但前提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向自己最後在德國居住地的移民局/外國人管理局提出居留不會自動失效的證明的申請。當獲得詳細說明情況的證明後,根據居留法第51條第2款,永久居留才不會被取消,不會再受到6個月内必須回德國的限制。另外移民局的證明一定要保管好,另需注意證明上的有效期,失效前記得再次跟自己在德國居住地的移民局溝通。

在德轉專業、轉學需謹慎

德國居留證和簽證的區别(在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3

在此我們希望能給大家提個醒,對于非申根地區的學生,德國有一項比較特别的規定:德國大學轉專業或轉學需在專業學習開始前的18個月(3個學期)内進行超過這個時間轉專業或轉學,可能會被外管局拒絕甚至遣返回國,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大家最好先通過郵件詢問外管局是否可以轉專業或轉學,在得到肯定的回複之後,再去進行操作。

出國留學除了專注于學習之外,我們也需多多關注兩國政策、使館新聞、外管局要求,根據政策及時調整自己的材料,以保障留學之旅順利。

内容來源:德國駐華使館官網等,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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