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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糾紛法律依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4 20:01:23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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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糾紛法律依據(糾紛8種情形及裁判規則)1

1、哺乳期内的孩子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院也應予支持。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争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歲但未成年的孩子

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但是這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選擇随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4、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監獄服刑,并沒有撫養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由服刑人員撫養的情況會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堅持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6、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後繼父母願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應出于繼父母的自願。

7、收養的孩子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即已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8、有兩個孩子撫養權怎麼分配?

對于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這是法院出于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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