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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發票抵扣辦法全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6 03:11:27

稅務發票抵扣辦法全文(增值稅抵扣憑證期限放寬至360日)1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的時限,由180日放寬至360日。

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内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進行确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内,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号)執行。

實務理解

1.需要認證或确認的抵扣憑證範圍

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要在相關規定期限内(180日或360日,下同)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進行确認,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相關規定期限内申請稽核比對,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内,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及道路、橋、閘通行費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财政票據,下同)等其他抵扣憑證,不需要認證或确認,也就沒有認證或确認的期限,隻需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需要注意360日内認證或确認的适用範圍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才适用開具之日起360日内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的政策,對于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還是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内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3.360日是自然天數非工作日

11号公告規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期限是360日屬于自然天數,而不是360個工作日,也就是說節假日不能順延。

4.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進行确認期限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規定,将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由納稅信用a級、b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擴大到納稅信用c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于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進行确認區分按月申報納稅人和按季申報納稅人分别計算其發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報納稅人的發票抵扣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月1日前360日之内開具的發票及當前稅款所屬期開具的發票;

(2)按季申報納稅人的發票抵扣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季首月1日前360日日之内開具的發票及當季開具的發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功能及系統維護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規定,納稅人每日可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查詢、選擇、确認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按照上述規定的期限,又變相增加的認證或确認的期限。

【例】按月申報的企業,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的發票稅款所屬期當月1日前 360天内所開的發票和稅款所屬期開具的發票,如2019年3月份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所開的發票都可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确認,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報。

具體說,納稅人取得 2018年3月7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加上企業2019年3月勾選确認發票在2019年4月15日(不考慮特殊情況,隻需在3月份申報期結束日4月15日前),雖 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5日兩個日期相差404天,但是2018年3月6日與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确認。

需要提醒的是,對于采用掃描認證方式的企業,還是應在抵扣憑證開具之日起認證的期限為360日。

5.360日僅僅是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的期限

一般納稅人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後,要在規定的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當月或當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内,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除了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條的客觀原因以外,未按照規定申報期限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繼續申報抵扣,也就是說,如無客觀原因,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認證、确認或申請稽核比對通過,在規定的月份或季度内沒有申報抵扣,就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

其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規定的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緻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緻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緻未能按期申報抵扣;(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胡東濤 陳墨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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