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标簽和廣告的投訴舉報層出不窮,不僅有食品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等食品“身份”标簽要素不足的問題,還有涉及标簽、廣告中含有虛假宣傳内容、營養成分該标示未标示,标示有誤等食品“規範”标簽要素瑕疵的問題。對生産企業而言,食品包裝标簽規範日益成為其質量品質部門審核的“重頭戲”。因為稍有疏忽,企業有可能就會面臨行政處罰和法律糾紛。對食品監管部門而言,随着投訴、舉報、案件的增多,提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的跟進學習也“迫在眉睫”。
在此,筆者結合近段時間處理此類投訴、舉報、案件和食品标簽虛假宣傳整治成果,彙集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标簽标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淺談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标簽和廣告“易錯”注意點,希望對生産企業、食品經營者、基層執法人員有所裨益。
● 如何辨别食品包裝上的标簽與廣告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會很自然地被包裝上的一些文字和圖形所吸引,而這些包裝上的文字和圖形有時候看起來頗有點“廣告”的意思,但是又感覺屬于食品标簽的内容,對此經常“一頭霧水”。到底它屬于标簽還是廣告?
按照《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中食品标簽的定義:“食品标簽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适用本法。”也就是說,食品标簽上使用的文字、圖形、符号如果具有推銷商品作用的話,就屬于傳播媒介,符合“廣告”的内涵。而一些食品标簽上的文字、圖形等宣傳用語有可能本身就是其做廣告時的宣傳用語。可見,食品标簽可能會與廣告“競合”。即食品包裝上文字、圖形和符号既可能是标簽,也可能是廣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也對保健品進行了類似規定。顯然,對食品、保健食品“标簽”和“廣告”的分開規定,表明兩者處于并列地位,在虛假宣傳違法處罰的法律适用上也将有所區别,所以《食品安全法》在這兩個法律責任部分也是分别規定。
那麼當“标簽”和“廣告”競合時該如何做相對判斷?
筆者認為,《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 中“一般要求”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産者和(或)經銷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這些内容屬于标簽特有的“食品身份證”要素,不認為是廣告。其他在一般要求以外的,涉及到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隻要符合《廣告法》中商業推銷特征的,都可認定為廣告。當然,在一般要求中,一些允許的非強制性标注内容,如食品名稱中規定:“可在前或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像“幹燥的,濃縮的,複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等,或者在配料表标示中非法附加相關形容詞修飾的,一旦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廣告。
● 食品、保健品包裝标簽的規範
無論是生産領域還是銷售領域,無論是生産企業還是食品經營者,都有可能因食品、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标簽和廣告問題,面臨行政處罰和訴訟。如果因為隻注重産品品質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而忽略食品的“外在需要”,在食品包裝上“不拘小節”,就容易給企業帶來包括罰款、名聲、運營等多方面的損失。因此,及時掌握一些食品包裝标簽的法律法規要求,按規定辦事,做好包材預先審核,生産審查,至關重要。作為食品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包裝标簽和廣告知識宣傳也“勢在必行”。在此,筆者節選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标簽和廣告上可能涉及投訴舉報“重災區”的内容,最容易被“遺忘”的标簽規定要求進行分塊羅列,以供參考。
(一)食品包裝上标簽标注内容要求
1、标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标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标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2、食品标識應當标注食品的産地(食品産地無論是否與生産者地址一緻,均為必須标注的标識項目),食品産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标注到地市級地域(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
3、食品标識應當标注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産品質量責任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
4、食品标識應當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标注貯存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态食糖類,可以免除标注保質期。日期的标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标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裝食品标識應當标注淨含量,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标注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标示淨含量外,還應當标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淨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淨含量的标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食品标識應當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産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标注,預包裝食品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照遞減順序排列,具體标注方法按照國家标準的規定執行。對于複合配料,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标準規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單中與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标注。使用所謂“複合添加劑”的,應當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将其每種複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并進行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标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标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标準的規定執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包括生産加工食品時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劑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單中标注。加工助劑可以不在配料清單中标注。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标識還應當标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标識應當标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号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标準号。
8、食品執行的标準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标明。
9、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産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标簽上标注新的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産者生産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标簽和“QS”标志。委托生産加工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産許可證的,可以标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産許可證編号。
10、混裝非食用産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标識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1、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标識上标注中文說明:
(1)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2)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3)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等規定,應當标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12、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簽應符合GB7718-2011 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應符合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相應産品标準中标簽、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3)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二)食品包裝上标簽标注形式要求
1、食品标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2、食品标識應當直接标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3、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标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标注。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别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标注内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别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别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複标注相應内容。
4、食品标識應當清晰醒目,标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5、食品标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的中文,但注冊商标除外。食品标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标除外。
6、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預包裝食品為35平方厘米),食品标識中強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标識可以僅标注食品名稱、生産者名稱和地址、淨含量以及生産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标注的,依照其規定。
7、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簽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标示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産品标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标題為“營養成分表”。如果産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标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标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食用方法方面應标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标示調配方法或複水再制方法。适宜人群方面應标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産品标準要求标示。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可隻标示産品名稱、淨含量、生産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注意:《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了預包裝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的基本标示要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GB13432-2013)規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中具有特殊的标識要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應按照GB7718-2011和GB13432-2013執行。對于符合GB13432-2013含量聲稱要求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其功能聲稱用語應選擇《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28050-2011)中規定的功能聲稱标準用語。
(三)食品包裝上标簽标注的“禁區”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标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标準有關規定,标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标準規定的定量标示。
1、食品标識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産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币等進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規和标準禁止标注的内容
2、禁止下列食品标識違法行為:
(1)僞造或者虛假标注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2)僞造食品産地,僞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産者的名稱、地址;
(3)僞造、冒用、變造生産許可證标志及編号;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食品包裝以下用語不得有:(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改善記憶;(6)改善視力;(7)促進排鉛;(8)清咽潤喉;(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耐缺氧;(15)抗輻射;(16)減肥;(17)促進生長發育;(18)改善骨質疏松;(19)改善營養性貧血;(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23)抑制腫瘤。不得标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齒落更生”或其他類似用語。
4、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和内容
《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内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法》第18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注意: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四)食品包裝标簽配料表的标示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如果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這裡的“強調”,“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的具體理解,筆者建議可以參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60号中的裁判要點進行理解:所謂“強調”,是指通過名稱、色差、字體、字号、圖形、排列順序、文字說明、同一内容反複出現或多個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進行着重标識。所謂“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對人體有較高的營養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其市場價格、營養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食品生産企業為了達到推銷的目的,類似于廣告宣傳,可以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應對應進行含量的真實标示,不得含有虛假宣傳内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食品标簽進行了特别強調,卻未标明所強調成分的含量,或根本無該成分,則食品的生産者和經營者很容易被投訴舉報标簽成分含量該标未标,涉及虛假宣傳,加大了生産企業被行政處罰和賠償的風險。
對食品包裝上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不僅需要符合《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的規定,還需要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中營養聲稱的要求。該通則強制标識要求:“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強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标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适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标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标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産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标示含量。” 但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标示營養标簽:
1、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2、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3、包裝總表面積≤100 cm² 或最大表面面積≤20 cm² 的食品;
4、現制現售的食品;
5、包裝的飲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預包裝食品;
7、其他法律法規标準規定可以不标示營養标簽的預包裝食品。
注意:豁免強制标示營養标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标準執行。
以上從食品标簽标注内容、标注形式兩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展開,重點詳叙了食品标簽标注的配料表标示要求,同時對标注“禁區”進行詳實羅列,旨在能給對食品包裝标簽規範處于困惑的人們帶來些許幫助,并希望以此為點,對食品包裝标簽的規定進行全覆蓋學習。
對生産企業而言,單純重視食品品質安全,卻容易在食品包裝标簽、廣告問題上“大意失荊州”,面臨行政處罰,法律糾紛。對食品經營者而言,注重産品“身份”标簽要素進貨查驗,卻未認真做好食品“許可”标簽要素進貨查驗,甚至未能落實食品來源索票索證制度而面臨行政處罰。如果能了解相關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識,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至少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被處罰的風險。當然,這需要食品監管部門的宣傳,也需要生産者和銷售者對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的掌握,更需要生産企業,銷售經營者的思想重視。
來源: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西天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執法經驗
關注消費維權動态
同護市場公平正義
共觀市場經濟大潮
權威●專業
半月沙龍微信
②點擊微信右上角的“ ”,會出現“添加朋友”,進入“查找公衆号”,
輸入公衆号“市場監管半月沙龍”,即可找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