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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兩家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0:36:47

勞動者與兩家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在多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1

企業通過内部調動、項目委派、上下級借調等方式,使勞動者在不同的關聯企業間工作,構成勞動法律關系中的“混同用工”。出現糾紛後,關聯公司之間極易相互推诿,逃避用人單位責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就職于混同用工的公司,一方面可能影響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進而導緻解除補償金、賠償金、帶薪年休假等權益的損失,另一方面也可能侵犯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中的規定: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内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内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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