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小林自幼随父親和祖母一起生活。12歲時,父親因病離世。遠在外地的母親得知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由自己撫養小林。小林明确表示,不想去外地學習生活。小林可以繼續同祖母一起生活嗎?
——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通常情況下,子女應由父母撫養,祖孫之間不直接發生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特定條件下,祖孫之間也會産生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小林自幼由祖母撫養,祖孫關系融洽,且小林明确表示不願随母親到外地生活,若改變其生活、學習環境,将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此,母親的請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持,小林可以繼續和祖母一起生活。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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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長春FM91.6
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播出時間: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審核:懷楠
監制:張永華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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