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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費用權責發生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12:16:41

預提費用權責發生制(預提費用不執行權責發生制的情形)1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預提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其實質是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屬于當期的費用盡管尚未支付,但應計入當期損益。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取消“預提費用”科目,将“預提費用”科目原來核算的内容歸集到了“預計負債”“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1.計提大修理費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固定資産大修理間隔的時間較長,在未進行大修理時,不可能産生大修理費用,但大修理費用應在固定資産兩次大修受益期間内進行預提,作為當期費用。按期預提計入費用的金額,同時也形成一筆流動負債。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的費用并不是預提的費用,而是實際發生的費用,其發生金額是準确的,可以确定的。而預提的費用是指今後可能發生的但現時尚未發生的費用,其預提費用是不符合稅前扣除原則的,要等到實際發生時才能按規定扣除。

2.計提的棄置費用應區分情況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應用指南對固定資産的棄置費用作出了規定,即所謂的棄置費用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态恢複等義務所确定的支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确定應計入固定資産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油氣資産的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号——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态恢複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舉例:甲公司經國家批準201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某項工程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為250億元,預計使用壽命40年,根據法律規定,該工程将會對當地的生态環境産生一定的影響,公司應當在該設施使用期滿後将其拆除,并對造成的污染進行整治,預計産生棄置費用25億元,适用10%折現率,現值系數0.0221,棄置費用現值即為25億×0.0221=5525(萬元)。根據以上規定,甲公司計提的5525萬元棄置費用允許計入固定資産的計稅基礎,在以後使用過程中通過折舊費用稅前扣除。如上述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産棄置費用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則不可稅前扣除。

3.計提的售後服務費不能稅前扣除

依據或有事項準則規定,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企業對銷售商品提供售後服務預計将要發生的支出滿足預計負債确認條件時,應在銷售當期确認為費用,同時确認為預計負債。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與銷售産品相關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稅前扣除。

舉例:甲公司2011年銷售手機100萬台,根據權責發生制及謹慎性原則,年底按每台30元計提售後服務費,計提銷售費用3000萬元,待下年實際發生維修服務時沖減預計負債。那麼甲公司計提的3000萬元銷售費用在彙算清繳時要作納稅調增,待實際發生時再作納稅調減。

4.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計提的各項資産減值損失(包括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産減值準備、無形資産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壞賬準備(金融、保險機構除外)未經國務院财政部、稅務主管部門核定不允許稅前扣除,彙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

5.或有事項不允許稅前扣除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确定事項。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規定,對未決訴訟、虧損合同、重組、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确認的預計負債年底時若尚未發生,均屬于不确定的支出,稅法對資産負債表日确認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産稅收上不予确認,已計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産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待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

6.房地産企業預計費用允許稅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根據《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号)的規定,房地産企業以下四項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1)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産開發的,屬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産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商稅務機關同意後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2)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3)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确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4)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選)


作者:紀宏奎、趙輝;單位:中彙(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分所;來源:注冊稅務師、璟行财稅。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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